

(2019年11月20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三十一、對《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的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八條中的“價格行政”修改為“市場監督”。
(二)刪除第五條第一款中的“的消防監督和”和“消防和”,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國土、規劃、房屋、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稅務、生態環境、水務、園林、城市管理、消防和人民防空等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管理相關工作。”
(三)將第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中的“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四)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室外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具體辦法的要求進行操作。”
(五)將第二十五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六)將第二十八條中的“工商”和第二十九條中的“工商登記”修改為“商事登記”。
(七)刪除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
(八)將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中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將第五十五條第五款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消防救援機構”。
(九)將第五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商事登記和價格手續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將第五十八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十一)刪除第六十三條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