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指標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指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廣州市停車場條例》、《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凡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類建設項目或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總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非住宅類建設項目,應按照本規定進行配建或增建停車場(庫)。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配建停車場(庫)是指建筑物依據建筑物配建停車位標準所附設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眾服務的供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的停車場。
第四條 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指標按照人口規模、土地開發強度、機動車保有量、公交服務水平和交通政策等因素制定,進行分區管理、合理布局。
第五條 停車配建指標實行分區域差別化管理,不同管理分區內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庫)應按所在管理分區配建指標進行規劃建設。
市行政區域內根據交通特征劃分為A、B兩個管理分區。A區范圍包括4個區域:廣州中心區,即環城高速公路以內的地區;黃埔區中心區,即廣園快速路以南、天河區界以東、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線以北的地區;番禺區中心區,即市橋街東、西環路及市橋水道的圍合區域;花都區中心區,即京廣鐵路以東,迎賓大道以南,天貴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區;B區范圍為除A區以外的規劃建設地區。管理分區劃分見附圖。
B 區范圍內的重點區域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按照總量平衡、資源共享的要求在附表的基礎上綜合確定各項目實際配建的停車泊位數量。
第六條 建設項目的停車配建指標應根據建筑物類型、項目所處停車規劃管理分區、建設項目規模等進行取值,機動車及非機動車停車泊位具體指標值按照附表執行。
第七條 綜合性建筑物具有兩種以上主要功能,其配建停車泊位數量按各類建筑性質及規模分別計算后累計確定,在符合規定的配建停車泊位總數的前提下,可統一安排,合理布置。
總建筑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且其次要功能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20%以上的綜合性建筑物,其配建停車泊位數量應當充分考慮共用停車泊位的設置,按照各類建筑性質及規模分別計算后總和的85%配置。
第八條 有50%以上的用地面積在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項批準建設的城市軌道站中心500米范圍內的辦公及商業類建筑,按以下標準配建停車泊位:
(一)A區范圍內的辦公建筑可在附表基礎上按85%的比例配建停車泊位,商業建筑可在附表基礎上按90%的比例配建停車泊位;
(二)B區范圍內的辦公建筑可在附表基礎上按90%的比例配建停車泊位,商業建筑可在附表基礎上按95%的比例配建停車泊位;
(三)綜合性建筑物不得在第七條基礎上重復折減。
第九條 住宅、辦公建設項目范圍內的商場、餐飲、娛樂等配套設施應按照配套設施的建筑物類型計算配建停車泊位數量。
第十條 建設項目應在用地范圍的適當區域內增配裝卸貨泊位、臨時接送車位(出租車上落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車位、救護車位,具體指標值參照附表執行。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應在方便使用的區域集中設置供訪客臨時使用的停車泊位,其中住宅類建筑物臨時停車泊位占總配建停車泊位的比例為3%-5%。
第十二條 幼兒園、小學、綜合醫院、??漆t院等建筑物應按附表要求設置臨時接送車位(出租車上落客泊位),少于5個的按5個設置,并結合場地整體方案統籌布局,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第十三條 大型的展覽館、體育場館、交通樞紐等對交通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可結合專項規劃設計或交通研究,在附表的基礎上綜合確定配建停車泊位數。
第十四條 各類建筑物應配套無障礙停車泊位??偼\嚥次粩翟?00泊以下時應設置不少于1個無障礙停車泊位,100泊以上時應設置不少于總泊位數1%的無障礙停車泊位。
第十五條 機動車停車泊位以小型車為標準車型,核算配建機動車位數量時應換算成標準車型統計,換算系數為:微型車0.7,小型車1.0,中型車2.0,大型車2.5,鉸接車3.5。
非機動車停車泊位以自行車為標準車型,核算配建非機動車位數量時應換算成標準車型統計,換算系數為:自行車1.0,人力三輪車2.5,助力車、摩托車2.5。
計算出的停車泊位不足1個的,按1個停車泊位計算。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配建的非機動車停車場(庫)應在滿足綠地率及城市景觀要求的前提下,優先考慮采用地面設置形式,方便使用。
第十七條 對于涉及文化遺產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內容的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庫),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配建停車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新建辦公樓、商場、酒店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停車泊位比例不低于30%。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 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規劃批準文件仍然有效的,有關停車配建指標按照相關批準文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