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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停車場經營管理規范的通知
      廣州市停車場行業協會    2020/11/15 5:26:00

       穗交運規字〔2019〕5號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停車場經營管理規范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停車場經營管理,促進停車場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市交通運輸局制定了《廣州市停車場經營管理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徑向市交通運輸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19年9月18日



      廣州市停車場經營管理規范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動車停車場經營管理,根據《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管理等活動。

      本規范所稱的機動車停車場,是指實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經營性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臨時停車場。

      非經營性停車場、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以及公共汽車和電車、道路旅客運輸車輛、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等專用的停車場,不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市停車場經營管理工作。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規范。

      第四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工商登記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向停車場所在地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領取備案證明。停車場經營者變更備案事項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自變更或者停業、歇業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辦理變更備案、注銷備案;備案證明遺失或毀損的,可向原備案機關申請補辦。

      停車場經營者辦理經營性停車場備案,可以到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政務窗口現場辦理,也可以通過廣州交通信息網廣東政務服務網模塊進行網上辦理。

      第五條 停車場停止使用的,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停止使用的一個月前,在停車場的出口、入口顯著位置張貼停止使用公告,并報告原備案機關通過廣州交通信息網、廣州停車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本轄區經營性停車場備案情況進行核查,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將核查情況報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停車場,應當責令其及時辦理備案。

      第七條 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應當配置相應服務設施設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停車場每個入口處至少配置一個停車場標志牌。掛墻式標志牌應懸掛于停車場入口顯著位置,立柱式標志牌應當設置于停車場入口道路旁顯著位置,且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景觀;標志牌右下角區域應當印制或張貼備案二維碼,正下方應當標明停車場名稱、停車位數量及編碼,并保持內容清晰、版面整潔;

      (二)在停車場入口顯著位置設置公告牌,公告停車場名稱、營業執照、收費標準、停車位數量和監督電話等信息;

      (三)在停車場出口、入口等關鍵區域安裝視頻監控系統,視頻資料存儲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在停車場出入口設置車牌識別系統,自動識別和記錄進出車輛車牌信息;設置停車場出口、入口道閘。如入口道閘位置比鄰次干道及以上級別道路的,則入口道閘位置與道路同側路緣石之間應當預留不少于十米的車輛入場等候區;

      (四)在停車場入口、出口顯著位置設置相應的入口、出口標志。在停車場入口以及場內顯著位置應當設置限速指示牌,限定車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公里。有限高區域的,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限高指示牌。在行車通道設置地面行車導向箭頭。在轉彎處有視線受阻情況的,應當在轉彎前顯著位置設置彎道安全照視鏡。停車場內交通指引標志應當清晰簡潔,連續統一,便于識別;

      (五)在停車場入口處、收費區域、樓梯口或電梯口等顯著位置設置停車場綜合示意圖,標明停車位平面分布、區域交通導向、應急通道等內容;

      (六)按照《城市停車設施建設指南》等標準規范,在停車區域劃設平行式、垂直式或者斜列式的停車泊位標線,并在停車泊位標線內標注停車位編號;

      (七)按規定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位,供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

      (八)依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配建、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接口。具備充電條件的停車位,應當首先滿足電動汽車充電停放需求;

      (九)設置車輪定位器,保持正常使用;

      (十)在停車場區域、行車通道、行人通道、樓道等區域配備照明設備。按照停車場建筑設計要求配備排水設施或防澇、擋水設備。停車樓或地下停車場應當配備通風設施,并采取隔音設施等措施控制和降低機動車在停放過程中產生的噪聲;

      (十一)使用混凝土、瀝青、砂石等具有防滑、防潮、防噪和防揚塵功能的材質對停車場地進行硬底化處理,保持堅實平整。停車場區域斜坡坡度大于百分之五時,應當設置膠墊、減速帶等減速防滑設施;

      (十二)符合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在停車場顯著位置配置消火栓、滅火器和沙桶等有效消防設備設施,并保持消防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正常使用。室外停車場按照保護半徑一百五十米的范圍設置消火栓,室內停車場按照間隔距離不大于三十米的范圍設置消火栓。結合停車場特點選用干粉型、泡沫型和二氧化碳型等類型的滅火器,可以按照每十個停車位不少于一個凈含量四公斤以上的手提式滅火器進行配置和擺放,也可以按照每五十個停車位不少于一個推車式滅火器和沙桶進行配置和擺放;

      (十三)在停車場場入口及內部顯著位置設置開啟大燈提醒和禁煙、禁鳴等文明行車規范標志。

      臨時停車場應當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規定要求。

      第八條 采用計算機計時計費的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按照本市停車信息管理系統有關數據聯網技術規范要求,對現有計算機收費管理系統進行改造,確保系統可以實時上傳泊位信息、車牌信息、車輛進出時間和收費標準。

      第九條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及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按規定辦理特種設備施工告知、監督檢驗和使用登記。登記標志應當附著于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做好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維護保養,并定期進行檢查和安全檢測。

      第十條 商住一體建設項目的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配建停車位的顯著位置分別設置明顯標識明確區分商業停車位或者住宅停車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取物理隔離措施加以區分。

      第十一條 鼓勵停車場經營者設置值班室、辦公室、衛生間等服務設施,建設空余停車位引導、場內尋車以及語音廣播等智慧停車信息系統;具備條件的,可以配備微型消防車。

      第十二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下列管理制度:

      (一)經營服務制度,包括停車場經營管理架構、各崗位職責、工作要求、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場地衛生保潔、服務投訴處理流程、收費系統數據保存制度以及系統故障處理等工作制度;

      (二)安全生產制度,包括安全生產各責任崗位制度、停車場區域內的安全消防設施配備清單、安全巡查工作制度、巡查記錄臺賬、應急預案和應急通訊錄、緊急情況上報機制等工作制度;

      (三)崗位培訓制度,停車場工作人員應在上崗前參加一次專業職業培訓學?;蛲\噲鲂袠I協會組織的崗前培訓。在崗工作人員每年至少培訓一次。

      停車場管理制度應當造冊并形成文本。具備條件的,應張貼或懸掛于停車場出口、入口、收費崗亭、值班室等顯著位置。

      第十三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車輛入場停放,專用停車場應當優先滿足服務對象的停放需求;

      (二)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時應當說明停放時長、收費金額,并向機動車停放者出具專用發票;

      (三)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及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四)在停車場入口顯著位置實時顯示空余停車位信息;

      (五)停車場為車輛停放、取用和繳費提供信息化服務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露機動車停放者及其車輛相關信息。

      鼓勵停車場經營者購買安全生產責任險、停車場責任險等商業保險。鼓勵有條件的停車場實施無人值守,提供電子移動支付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和電子發票等便民措施。

      第十四條 停車場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言行文明禮貌,有條件的停車場可統一著裝;

      (二)引導車輛有序進出和規范停放,做好停車場出入口控制管理,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

      (三)保持停車場區域干凈整潔、場內通道通暢;

      (四)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機動車停放者接受停放車輛以外的其他有償服務;

      (五)停車場內發生火警、交通事故、治安刑事案件或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盡責處置,并及時報告相關管理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車場經營者可以拒絕提供車輛停放服務或者要求車輛立即駛離停車場:

      (一)車輛停放者拒絕車輛登記的;

      (二)停車場沒有空余停車位的;

      (三)停放車輛為超高超限車型,可能影響停車場設施安全的;

      (四)車輛有漏油等安全隱患的。

      本市人力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摩托車禁止行駛區域內的公共停車場,不得向禁止在本停車場所在區域行駛的人力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摩托車提供停放服務。

      第十六條 機動車停放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裝載易燃、易爆、毒害、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二)服從停車場工作人員指揮調度,按照場內交通標志、停車位標線在指定停車泊位停車,關閉電路,做好駐車制動,鎖好車門;

      (三)按照標準支付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四)不得在場內吸煙、使用明火、試車、亂扔垃圾、隨地便溺;

      (五)進出停車場時有序行駛,開啟大燈,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六)不得違規占用無障礙停車位。

      第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有權使用的停車位委托給網絡預約停車服務企業向停車需求者提供長時固定或臨時隨機的停車服務,實行錯時共享。

      停車位錯時共享的收費標準、利益分配、管理責任等事項由停車需求者、停車場管理者、停車位權屬人以及網絡預約停車服務企業四方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本市停車場行業信用記錄平臺,記錄、存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得的停車場經營者、機動車停放者的信用信息。

      第十九條 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獲取、收集和使用停車場經營者、機動車停放者的信用信息。

      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經營性停車場備案信息、本市停車場行業協會對停車場服務質量信譽評價情況,列入停車場經營者的提示信息。

      第二十條 停車場經營者可以聲明、自主申報、信用承諾、簽訂共享協議等形式,向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本市停車場行業協會在征得停車場經營者、機動車停放者同意后,可向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其依法記錄、采集的市場信用信息,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報送、變更或者撤銷停車場經營者、機動車停放者的信用信息,依照《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依法納入守信激勵主體名單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停車場經營者、機動車停放者,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并依照《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采取獎懲措施。

      對有失信信息記錄但尚未達到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停車場經營者,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作為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車輛信息、機動車停放者個人信息及有關視頻數據,非因法定理由不得公開或泄露。

      第二十四條 本文件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六)不得違規占用無障礙停車位。

       

      第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有權使用的停車位委托給網絡預約停車服務企業向停車需求者提供長時固定或臨時隨機的停車服務,實行錯時共享。

      停車位錯時共享的收費標準、利益分配、管理責任等事項由停車需求者、停車場管理者、停車位權屬人以及網絡預約停車服務企業四方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本市停車場行業信用記錄平臺,記錄、存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得的停車場經營者、機動車停放者的信用信息。

      第十九條 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獲取、收集和使用停車場經營者、機動車停放者的信用信息。

      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經營性停車場備案信息、本市停車場行業協會對停車場服務質量信譽評價情況,列入停車場經營者的提示信息。

      第二十條 停車場經營者可以聲明、自主申報、信用承諾、簽訂共享協議等形式,向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本市停車場行業協會在征得停車場經營者、機動車停放者同意后,可向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其依法記錄、采集的市場信用信息,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報送、變更或者撤銷停車場經營者、機動車停放者的信用信息,依照《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依法納入守信激勵主體名單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停車場經營者、機動車停放者,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并依照《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采取獎懲措施。

      對有失信信息記錄但尚未達到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停車場經營者,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作為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車輛信息、機動車停放者個人信息及有關視頻數據,非因法定理由不得公開或泄露。

      第二十四條 本文件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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